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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4. 咬文嚼字 云县.王剑如 剑如小姐姐赚……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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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剑如,你说这刑事讼师这个行当……真能发展起来吗?”

经过一整天的奔波,等到三个讼师从西山小院出来时,太阳已经是挂在山尖尖上了,遥遥地还能看到山下的水泥大道上,一盏盏拥挤的马灯正在逐渐亮起:全是运货进车的大车,川流不息的,从西山进城,一天到晚就没有不堵的时候,下午范十三娘本来要派自己的马车来送她们的,却是被王剑如婉拒了,宁可骑自行车,虽说那马车十分豪华,但两边比较,短短一段路能差出大半个小时去。

如此一来,倒也方便了赶着下山的人们,可以借着山下的微光,急急地推车往下走去——骑自行车下坡是不太敢的,讼师的防风险意识都很强,孙玉梅叫王剑如坐在车后座上,推着她一边大步走一边问道,“我仔细寻思了一下,感觉真没什么人会请刑事讼师啊,也难怪做这一行的人特别少了——主要是和买地还不通,现在都是小家小户了,没那么多犯事的富人要写状子捞人。”

王剑如抿着唇笑,沈期颐插嘴道,“玉梅姐,你这就有所不知了,刑事讼师少,还有一点是规矩不一样,都说绍兴的刀笔吏多,可那也多是办买地这里所说的民商案件,什么离婚析产、兄弟争财,这都是讼师发财的好时机,真要说犯了什么人命凶杀的案子,这人犯的结果,不看状子,只看这个——”

她伸手搓了一下,“有钱有势的,买人代死都不难,又或者虚构案情轻判的也有,讼师起的作用无非是疏通关系,状子那都是走过场的!”

其实就是民商案子,判决结果也根本和讼师的状子水平无关,大状背后是深厚的关系,这样的讼师,来到买地水土不服非常自然——买地可不讲什么关系不关系的,一如孙玉梅所说的,分家成风,再富的家庭,多次分家之后,家产也都被摊薄了。真有这次这样富商大规模犯事的罕见情况,那……这案子就不再只是单纯的法律事件了,可以说是一次政治事件,它的结果取决于政治需要,讼师也就是配合着走个过场而已,谈不上改变判决结果,至于说对抗官府什么的——在买地谁有这个胆子!

王剑如她们这三人,起到的其实就是劝服人犯家属,让他们接受政治主导下的案件走向,不要在法律细节上较真的作用。这一点,孙玉梅和沈期颐大概也从刚才的交谈中自己悟出来了——用法律术语表达,就是让范老爷子放弃无罪辩护,转而采取配合减刑的策略,这么做符合秘书班的授意,也就是衙门的需要,其实也符合范培勤的利益。毕竟,真的惹怒了衙门,从小报那头查起,那可真就是牵连甚广的大案了,到时候,别说范培勤的性命了,只怕连范老爷子都是自身难保!

也是因此,王剑如一把这事儿挑破,并且向范老爷子分析了私印小报的法律后果,范老爷子的态度就立刻有了很大的转圜——他不能不转圜啊,所有一切对话,沈期颐都在记录的,王剑如留了个面子,已经是没记第一段对话,这就是给脸了,若是给脸不要脸呢?那她再谈到此事,并且把范老爷子的反应如实记录,‘当事人面容惊讶狼狈,没有说话’……更士署后手就登门来抓人,说他参与进去,那他能在牢狱里熬几天?

这种事情的政治影响,是非常微妙的,如果仅仅只是场外交易所,就把范老爷子也给抓了,似乎就有点过分,但倘若把场外交易所和小报的事情联系在一起呢?那结合之前屡次查禁小报的力度,不办一场大案出来,只怕大家还要反过来质疑衙门是否有点儿过于软弱了。

到那时候,和印刷船有关的所有人员都要落网的话,再多一个范老爷子,大家就压根不会觉得奇怪了,只会觉得范家是小报的幕后东家,再结合小报上的期货内容,把大家的心态往东家坐庄、印小报、发文分析、诱导行情的方向一带……在场外交易所亏过钱,又被连累着进了更士署的富商,哪个能和三个东家善罢甘休?

当然,此事的前提,是印刷案大办,印刷案会否大办,决定权在衙门那里,王剑如倒认为未必会这么兴师动众,秉持着一松一紧,恩威并施的原则,六姐在场外交易所案完结之前,应该是不会再兴大狱了,更士署现在的人手已有点不够用,还要再办此案,那就得从外地借调,甚至是调兵来办案,这个影响就有点不好了,有点出兵镇压百姓的味道,不是兴旺之相。

所以,她也并未在任何场合公然大声宣扬此事,沈期颐的文字记录中,也没有留下‘有人向更士署告发印刷案’的半点痕迹,借着印刷案把上头吩咐下来的第一目标完成了即可,余下时间,她都在认真履行一个没有额外任务的讼师应尽的职责:向委托人分析委托案件的法律后果。

按照现有的法条,开交易所这行为本身,因为没有明文规定,应该是不入罪的,但买地很快就会出台办法,所以交易所是不能继续开下去了。较为敏感,争议性很强的操纵羊毛价格这个行为,可以进行细节分析,这种行为算是囤积居奇、操纵市场吗?

王剑如认为很可能会借鉴现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,从账本中复盘当时的情况,如果确实有串通招呼,言明目的,个人在某个交易时段大量吃货等行为,囤积居奇是甩不掉的,因为这种行为在现货交易所也明令禁止,而且现货交易所因此处罚过很多互相打招呼的砸盘、做盘商人。

虽然只是罚款,但也说明了买地是不允许这种行为的——个人完全出于盈利目的,在没有接触生产端的情况下大量收入贸易物品,造成价格上涨的行为,就算是囤积居奇。从这个定义来讲,场外交易所的确发生了囤积居奇行为,而且现货交易所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物品做出限制,也就是说,不管什么商品,只要有类似的行为那就都算是囤积居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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